受文單位:總統府、司法院
副本
:
其他單位及人士
請願釋憲事項:懇請 總統召集大法官,或司法院邀請 總統,舉辦「大法官特殊釋憲會議」
解釋憲法的失效性或適用性,擬定「憲法民意薄弱,是否制定新憲法、台灣
正名?由具有選舉權之公民投票決定」之解釋令。
聲請釋憲之目的 :解釋令作為制憲之公投法源,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通知 內政部、
公投委會及各縣市政府,在總統選舉日執行辦理公民投票。
聲請釋憲之事實理由:
一、 中央機關執行國事與憲法重要條文不符,例如:1. 固有疆域之領土條文與承認中華人民
共和國呈現矛盾; 2. 原付託國大制憲之國民及其子孫,歸順他國而且不認同中華民國已
逾越九成,憲法之效力已甚為薄弱,但中央機構及憲法增修條文卻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
區人民之方式來處理,並運用在各種法律及中央民代選舉上; 3. 國民大會是最重要憲法
機構,但卻變成虛設機構,違背憲法本文及前文 , 4. 其他如 :外交會議或簽約之國名,
聯合國之 ROC 會員已由 PRC 代表,總統與行政院權責,不分區立委代表,等等皆違背
憲法本文。
二、 如果僅運用憲法第二條主權國民論,作為公投制憲法源,則台灣正名將引發族群衝突。
修憲賦予制憲在立院黨派結構下,此過程是不可能實現的,因此許多人士已主張用憲法
第二條作為法源,但此方式將發生族群釋憲不同的衝突,尤其如果要正名時將會更劇烈
,除非全民七八成以上同意,或新選出國代有四分之三以上贊成,否則在傾 向PRC 人士
及媒體煽動下,認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再公投制憲,則中華民國之名稱就不宜正名,將
會發生與保衛中華民國之族群對立衝突,及控訴某些人 推翻中華民國之局面。
惟有採用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,讓憲法失效性及適用性由公民投票解決,是最好之辦法
,可避免修憲之過程,不但省時,而且可節省巨額財力,又可減少族群對立。
有了此解釋令,更不必要等待立院完成公投制憲條款 。
三、解釋「憲法民意薄弱或失效」,是一項重大之難題,大法官會議恐不敢背書, 必須再加
上 總統參與背書,( 最好五院院長,外交部長,陸委會主委也參與 ,註:憲法並未限制
總統五院長等不得參與 ),形成「大法官特殊釋憲會議」才容易達成,而且 召開本會尚可
催化立院通過公投制憲條款。 雖然 總統五院長參與,可能遭受批評,但要做一個偉大的
總統須要有此勇氣及魄力 ,何況是有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可請求關係人
或機關參與說明」的法理作後盾呢!
聲請釋憲之聲請人見解:
1. 原付託國大制憲之國民及其子孫,已歸順他國,而且不認同中華民國已超過五十年,
應視為自然喪失國籍,這些人民迄今已逾越九成五,因此這些非國民制定之憲法應屬
無效。要不要採用此憲法,或大修憲?或凍結保留?或限期制定新憲法?應由具有
中華民國國籍之二千三百萬國民來共同決定。
其理由及涵義,聲請人陳述如下 (甲乙丙丁四項):
甲、 憲法第二條明示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,而第三條明示須具有國籍者才是國民,
依此兩條 涵義:只有取得國籍之國民才有權利決定憲法內容或國家主權領土,
非國民所制定之憲法應屬無效。
目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,只有二千三百多萬人,因此中華民國之主權及政府體制
應由此二千三百多萬人來決定。
乙、.憲法前文明示:國民大會之制憲權是來自全體國民 之付託。憲法是因人民付託而存在
,人民不再認同此部憲法,則憲法應屬失效。 民國三十五年授權付託國民大會 之人民
及子孫迄今有九成五以上, 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,因此三十五年之憲法已無民意基礎
,應屬已經失效。要不要採用此憲法,或凍結保留,限期制定新憲法,應由具有中華民
國國籍之二千三百萬國民來共同決定。
丙、如果人民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所指之民主共和國,解釋為僅單一共和國,則因喪
失九成五之國民基礎 ,應屬無效之憲法,除非台灣人民承認願意繼續使用,否則台灣
必須再制定中華民國新憲法或台灣共和國憲法。
丁、如果人民認為憲法第一條與第四條、第二條合併解釋為:在固有疆域內 ,現有兩個主權
共和國存在,各共和國主權屬於轄區全體國民所有,大陸轄區人民較多,稱為中華人民共
和國,台灣轄區可稱為中華台灣共和國 (依據立法院通過我國護照在中華民國名稱之下填
入台灣,目前已執行,此可視為中華台灣共和國 ),則中華台灣共和國必須制定共和國之
新憲法,新憲法前文可列入「中華民國憲法依照固有疆域視為聯邦憲法,中華民國由各轄
區共和國組成,台灣轄區全體國民付託國民大會 (或制憲委員會 )制定中華台灣共和國憲法
( 或台灣共和國憲法 ),憲法公佈實施後,中華民國憲法凍結,僅作為兩岸交流談判之指導
原則,尊重各轄區各共和國之主權。」
( 註:此解釋之優點可以圓滿解決美國一中政策與PRC 之一中難題,也符合族群之獨中有統,統中有獨 )
2. 為維持目前憲法運作,族群和諧及兩岸交流和平,中華民國憲法最適之解釋,如下:
憲法是因人民付託而存在,民國三十五年授權付託國民大會之人民及子孫,迄今有九 成五以上
已不認同中華民國,因此中華民國憲法民意甚為薄弱,憲法是否失效?或制憲?或制憲兼部份
認同 ?或認同此憲法而大修憲?則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二千三百萬國民透過公民投票決定。
為讓人民充分認知憲法與溝通,中華民國憲法之存續問題應分二階段公民投票來完成:
第一次在總統選舉日投票決定要不要制定新憲法 ( 制憲或修憲 ),第二次擇期投票決定憲法名稱
及前文 ( 如果制憲,尚須含中華民國憲法之日落條款),第二次可在制憲國代之選舉日辦理公
民投票,如果第一階段已通過制憲,則國民大會代表資格法源已失,新制憲國代資格必須清高
中立、拋棄黨派(尤其想制定政黨政治之憲法,黨派更須中立),候選人政見必須提出憲政要點。
以上陳述,依據請願法第二條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,本人為全國人民權益請願釋憲,懇請
總統速召集會議,或司法院邀請 總統舉辦,作出制憲解釋令,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
通知內政部、公委會及縣市政府,完成制憲內容宣導及在總統選舉日投票。
聲請釋憲請願人:
姓名: 傅
一 心
性別:
男
年齡:六
十 一
籍貫: 台灣省台南縣
職業:醫師
兼任 網站主筆
註:為讓全民了解請願內容,本文約三日後登錄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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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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